一起法律援助诈骗案的办案纪实

发布时间:

2025-08-19 11:57

案件详情

2024年2月2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邵某虚构帮助办理加盟代理商、投资项目返利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陆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永乐支行附近向其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共计支付人民币25万元,案发前邵某以返利等名义返还被害人陆某5万余元。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因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且邵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通知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邵某提供辩护。石景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于2024年5月29日指派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方梦迪律师为邵某提供法律援助。

办案过程

方律师在接受指派工作后,先前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进行阅卷。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并对证据材料逐一分析。并着手开始准备会见的工作。

方律师于 2024 年 6 月 4 日首次前往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邵某,因知晓其身体状况较差,会见之初先关心其身体情况,表明律师身份并在其同意后担任辩护人,随后详细了解邵某的羁押时间、基本案件事实,告知其涉案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法律咨询,还询问了其是否认罪认罚、有无能力偿还被害人损失,同时初步了解其家庭情况并梳理了辩护思路;2024 年 6 月 18 日方律师第二次会见邵某,告知其开庭时间、庭审流程及辩护思路,就认罪认罚进一步解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量权,邵某因此决定认罪认罚,此外,邵某陈述其于 2024 年 4 月检举同狱李某组织卖淫的线索,方律师得知后立即联系法官告知该情况并恳请核实,之后又拨打北京市第二看守所电话查找线索,希望推动该检举揭发情况取得进展。

在第二次会见邵某后,方律师结合案卷材料,认真准备庭审流程及庭审发问大纲。其目的在于:熟悉掌握庭审流程,同时,通过发问大纲,可以在辩护人发问环节精准的发问重点问题,帮助辩护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

律师策略

在该诈骗案中,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电话传唤后,及时到案,无逃跑、隐匿的行为,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有积极主动偿还受害人欠款的行为,并且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

并且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表示自己患有高血压,身体持续性不舒服,需要定期接受治疗和调养;且未婚,家中父母均85岁高龄,年事已高,身体孱弱,家中虽有一姐,但因其姐经济困难,也无法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结合以上原因,方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以及被告人进行沟通,被告人积极悔罪,愿意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现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邵某的辩护人关于邵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邵某退赔被害人陆某人民币二十万七千二百元。

总结

刑事案件最大的特点在于解决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处何种刑罚问题,相比较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更应当注意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以体现其严肃性。律师在提供刑事辩护的过程中,也应竭尽所能梳理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让被告人体会到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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