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触目惊心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8-25 16:47

基本案情
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中学,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作案时均为 13 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 13 周岁)素有矛盾。张某某心怀恶念,率先提议杀害王某某并瓜分其钱财,随后二人多次私下谋划。张某某精心选定一处废弃蔬菜大棚作为作案地点,还提前携带铁锹在大棚内挖坑,为实施犯罪做准备。
2024 年 3 月 10 日下午,张某某以有事为由将王某某骗出校园。彼时,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放在被告人马某某(时年 13 周岁)家中充电,于是李某骑上从马某某处借来的电动车,载着马某某,而张某某则骑自己的电动车载着王某某,一同前往那处废弃蔬菜大棚。途中,李某遵照张某某的指示,将他们欲杀害王某某的计划告知了马某某。
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立刻拿起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对王某某发起攻击,直接实施杀害行为,李某则在一旁协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目睹这血腥场景后,心生恐惧,迅速逃离大棚。张某某和李某在成功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其尸体掩埋于事先挖好的坑中。之后,三人骑电动车逃离现场。张某某还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财转入自己微信,并与李某平分,又指使马某某砸毁王某某的手机卡,让李某扔掉手机,企图销毁证据。案发后,马某某率先向公安人员交代情况,并带领他们找到了埋尸地点。
法院判决结果
2024 年 12 月 30 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案件的提议者、组织者,提前进行犯罪准备,并亲手实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犯罪预谋,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协助控制被害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同样为主犯,但罪责相较于张某某较轻,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马某某,虽在前往作案现场途中知晓张某某和李某的杀人计划并跟随前往,且事后帮助毁灭被害人手机卡,但鉴于其未参与犯罪预谋,也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不过,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办案策略
迅速侦破与证据固定:案发后,公安机关反应迅速,凭借专业刑侦技术与高效行动,在短时间内锁定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全部抓获。在调查过程中,警方细致勘查案发现场,对埋尸地点、作案工具铁锹等关键物证进行妥善提取与保存,同时对相关电子数据,如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手机通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进行及时固定,为后续案件办理筑牢证据根基。
法律程序严谨推进:鉴于案件涉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依据法律规定,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检察机关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三人作案时虽未成年,但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慎审查,依法作出对三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的决定,确保案件在法律程序框架内有序推进。
多部门协作联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教育等多部门紧密协作。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检察机关履行审查起诉与法律监督职责,法院依法审判,教育部门则在考虑对部分涉事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时,提前介入,与司法机关共同评估,为后续教育矫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各部门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分析
法律依据适用精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二人经预谋后残忍杀害同学王某某并埋尸,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法院据此判定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同时,对于马某某,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的规定,结合其在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决定不予刑事处罚,转而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法律适用合理恰当。
刑罚裁量综合考量: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张某某提议杀人、组织犯罪、亲自实施致命行为,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和犯罪实施,事后分赃,作为主犯但作用小于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这种量刑差异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与惩治兼顾:一方面,对于实施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绝不姑息,起到震慑潜在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另一方面,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在法律框架内遵循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并且对部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采用专门矫治教育替代刑事处罚,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力求实现教育挽救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案件重点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本案再次引发社会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关注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性、有条件地下调至 12 周岁,如何准确把握 “情节恶劣” 的认定标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精准适用该条款,确保既不放纵严重犯罪,又不违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教育矫治:案件凸显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家庭、学校、社会应形成合力,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品德教育,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行为倾向。同时,专门矫治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干预措施,如何完善其实施机制,提高矫治教育效果,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正轨,是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探索的方向。
社会影响与法治宣传:此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通过对案件的依法处理和公开报道,能够向社会公众传递法治理念,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尤其是对广大未成年人起到警示与教育作用,引导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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