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商家售过期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1-06 17:23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消费者何某通过某外卖平台下单某连锁餐饮品牌(入驻商家)的 “预制便当”,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症状,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花费医疗费 2800 元。何某查看便当包装照片发现,食品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6 月,保质期 3 个月,食用时已过期 5 天。何某联系商家,商家称 “包装印刷错误”;联系外卖平台,平台以 “已要求商家整改” 为由拒绝赔偿。何某查询发现,该商家此前已因销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投诉 3 次,平台未采取下架、限流措施。何某遂起诉商家及外卖平台,主张 “退一赔十”。

二、法院判决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外卖平台明知商家多次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未履行审核、管理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商家退还何某餐费 45 元,支付十倍赔偿金 450 元及医疗费 2800 元;外卖平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向何某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交通费)1500 元。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食品安全违法证据固定:何某留存过期食品包装照片(清晰显示生产日期、保质期)、外卖订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形成 “购买 - 食用 - 受损” 的完整证据链;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平台投诉记录,证明商家此前存在同类违法行为。

2.平台责任重点论证:代理律师援引《食品安全法》中 “平台应对入驻商家资质、食品安全进行审核管理” 的条款,结合平台未对多次投诉商家采取下架措施的事实,主张平台存在 “明知故犯” 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3.“退一赔十” 法律适用:明确涉案食品属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未造成严重损害,消费者仍有权主张十倍赔偿,同时可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实际损失,突破 “仅造成严重损害才赔” 的认知误区。

四、案例分析

1.食品安全责任的认定范围:本案明确 “过期食品” 直接属于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需额外证明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以 “包装印刷错误” 抗辩无效,强化了食品安全的底线要求。

2.外卖平台的审核管理义务:判决明确平台的义务不仅限于 “入驻时审核资质”,还包括 “运营中动态监管”—— 对多次被投诉的商家,需采取限流、下架、终止合作等措施,而非仅 “要求整改”,填补了平台监管的漏洞。

3.消费者的索赔权利:明确消费者主张 “退一赔十” 无需以 “造成严重人身损害” 为前提,只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即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可叠加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案件重点

1.消费者的取证意识:购买外卖食品后,务必留存包装(尤其是生产日期、保质期)、订单记录,食用后若出现不适,及时就医并保留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为维权提供关键证据。

2.商家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进货查验、保质期台账制度,定期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因 “管理疏忽” 销售过期食品;对包装印刷错误等问题,应及时召回食品,而非继续销售。

3.平台的监管机制完善:建立 “商家食品安全信用评级体系”,对多次投诉、违规的商家采取阶梯式处罚(警告→限流→下架→永久封禁);开通 “食品安全快速理赔通道”,及时响应消费者诉求,减少纠纷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