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泄露用户手机号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1-17 16:59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用户赵某在某社交平台(“友聊” APP)注册账号时,仅授权平台获取 “昵称、头像” 权限,未同意提供手机号。2024 年 11 月,赵某频繁收到陌生推销电话(涉及房产、理财),经查询发现,该社交平台将其注册时绑定的手机号(用于验证码登录)批量出售给 3 家第三方营销公司。赵某要求平台删除手机号并赔偿,平台以 “手机号为登录必要信息,共享为行业惯例” 为由拒绝,赵某遂起诉。
二、法院判决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社交平台未经赵某同意,超出 “登录验证” 的必要范围,向第三方出售手机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平台立即删除赵某的手机号及相关共享记录,赔偿赵某经济损失 3000 元(维权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 证据固定:赵某截图保存 APP 权限授权记录(仅授权基础信息),打印陌生推销电话的通话记录,同时委托律师向第三方营销公司调取 “手机号来源证明”(证实来自该社交平台)。
- 法律适用:重点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及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需获得单独同意” 的条款,驳斥平台 “行业惯例” 的抗辩。
- 损失举证:提交律师代理费、通讯费票据(维权费用),结合频繁推销电话对日常生活的干扰,论证精神损害的合理性。
四、案例分析
- 个人信息 “必要范围” 的界定:本案明确 “手机号用于登录验证” 属于必要范围,但向第三方出售超出必要限度,即使用户未明确反对,仍构成违法,厘清个人信息处理的边界。
- 平台信息共享的义务:判决明确平台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需获得用户单独同意,不得以 “行业惯例” 规避义务,强化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 维权成本的承担:法院支持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降低用户维权门槛,鼓励个人对信息泄露行为说 “不”。
五、案件重点
- 平台合规:建立个人信息分级管理制度,明确 “登录验证信息”“营销信息” 的使用边界;向第三方共享信息前,必须获得用户单独同意并留存记录。
- 用户保护:注册 APP 时仔细核对权限授权范围,定期查看个人信息使用记录;发现信息泄露后,及时留存证据,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
- 监管导向:本案推动平台加强个人信息内控,同时为监管部门打击 “信息黑市” 提供司法支持,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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