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换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1-20 17:11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10 月,某美妆公司为推广新品 “抗皱面霜”,在未征得演员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 AI 技术将张某的影视片段换脸至广告视频中,视频中 “张某” 宣称 “使用该面霜 30 天淡化皱纹,亲测有效”,并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投放。视频累计播放量超 50 万,该公司通过广告转化销售额达 80 余万元。张某发现后要求删除视频并赔偿,该公司以 “AI 换脸属于创意创作,未使用真实肖像” 为由拒绝,张某遂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I 换脸视频中的形象具有张某的面部特征及可识别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肖像;美妆公司未经同意使用该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构成肖像权侵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判决该公司立即删除所有侵权视频,在涉案平台发布道歉声明(持续 15 天),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肖像可识别性举证:张某提交 AI 换脸视频截图与本人剧照的对比分析报告(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两者面部轮廓、五官特征高度一致;同时举证公众评论(超 80% 网友认出 “张某”),证实肖像可识别性。

2.商业使用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美妆公司的广告投放合同、销售额统计报表,证实视频用于商业推广且产生收益,反驳 “非盈利创作” 的抗辩。

3.损失量化:提交张某过往商业代言合同(同类美妆产品代言费 50 万元 / 年),结合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及公司收益,合理主张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

1.AI 换脸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本案明确 “具有可识别性的 AI 换脸形象” 受肖像权保护,即使未使用真实拍摄素材,未经同意用于商业目的仍构成侵权,填补 AI 换脸侵权的司法空白。

2.侵权责任的量化:法院结合被侵权人的商业价值、侵权方的收益及传播范围确定赔偿金额,为同类 AI 侵权案件的损失认定提供参考。

3.技术伦理边界:判决警示企业不得滥用 AI 换脸技术侵犯他人人格权,推动 AI 技术在商业领域的合规应用。

五、案件重点

1.企业合规要点:使用 AI 生成包含他人形象的内容前,需获得本人明确同意;对 “换脸”“数字人” 等技术应用,建立肖像权审核流程。

2.被侵权人维权:发现 AI 换脸侵权后,及时固定侵权内容(公证录屏)、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可识别性报告,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赔偿。

3.平台监管责任:短视频平台应建立 AI 换脸内容的检测机制,对涉及明星、公众人物的 AI 内容加强审核,接到侵权投诉后及时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