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非法添加添加剂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2-19 16:56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张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麻辣小鱼干”,食用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张某将剩余小鱼干送检,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中含有明矾(铝含量超标5倍,明矾为国家禁止在该类食品中添加的添加剂)。张某要求超市及食品生产厂家赔偿,超市以“产品为正规进货,已尽到查验义务”为由拒绝,厂家以“检测结果不准确”为由推诿,张某遂起诉二者。

二、法院判决结果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生产厂家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明矾,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市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食品,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厂家向张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00元(商品单价50元);超市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侵权事实举证:张某提交超市购物发票、涉案食品包装、检测报告(由第三方权威食品检测机构出具)、医院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票据,证实购买、食用不合格食品及损害后果的事实。

2.  责任主体锁定:举证超市未留存该批次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未核实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主张厂家作为生产者,对食品质量负有严格责任,非法添加添加剂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3.  赔偿主张:依据《食品安全法》“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原则,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

四、案例分析

1.  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本案明确“食品生产者非法添加禁止性添加剂,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强化了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责任。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判决支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警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

3.  维权指引:提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查看包装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食用后出现不适及时就医并留存剩余食品;遇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送检并留存检测报告,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五、案件重点

1.  生产厂家合规: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止的添加剂;建立完善的食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后再出厂销售。

2.  超市合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实食品生产厂家的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留存进货记录;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下架,不得继续销售。

3.  监管导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