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MCN机构劳动关系确认及拖欠报酬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2-29 17:37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李某与某MCN机构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约定李某为机构旗下主播,需遵守机构制定的每日直播时长(不少于4小时)、直播内容规范、粉丝增长指标,机构每月支付保底报酬8000元+提成。合作期间,机构通过后台系统监管李某直播数据,对未达标场次进行罚款。2024年11月起,机构以“业绩不达标”为由拖欠李某报酬2.4万元,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报酬,机构以“双方为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李某遂起诉。
二、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MCN机构对李某的直播时间、内容、业绩具有严格管理和支配权,李某的直播劳动是机构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且机构向李某支付固定保底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判决确认李某与MCN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机构需支付拖欠的报酬2.4万元及经济补偿金8000元。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证据固定:李某提交《艺人合作协议》、直播排班表、机构罚款通知、直播数据后台截图、机构支付报酬的银行流水,证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报酬拖欠事实。
2. 法律适用论证:援引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驳斥机构“合作关系”的抗辩,主张协议名称不影响用工实质的认定。
3. 赔偿主张:依据拖欠报酬事实主张全额支付,同时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案例分析
1. 主播与MCN机构劳动关系认定:本案明确“若MCN机构对主播存在严格考勤、内容管理,且支付固定报酬,即使签订合作协议,仍应认定劳动关系”,厘清直播行业用工认定边界。
2. 艺人合作协议的性质认定:判决强调协议性质应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判断,不能仅凭“合作”“艺人”等名称否定劳动关系。
3. 维权指引:提示主播签订协议时注意条款细节,留存直播管理、报酬支付等证据,遇报酬拖欠及时维权。
五、案件重点
1. MCN机构合规:明确用工性质,对符合劳动关系的主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报酬支付流程,不得随意拖欠。
2. 主播保护:增强法律意识,谨慎签订合作协议,留存管理与报酬相关证据,主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3. 监管导向:文旅、人社部门应加强直播行业用工监管,规范MCN机构用工行为,保障主播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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