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末位淘汰”辞退员工违法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2-30 17:28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赵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每年进行两次业绩考核,末位淘汰制,考核末位员工将被辞退”。2024年12月,赵某在年度考核中排名末位,公司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补偿。赵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二、法院判决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末位淘汰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赵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赵某停工期间工资2.8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证据固定:赵某提交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考核结果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实公司以“末位淘汰”辞退的事实。
2. 法律适用论证:援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主张“末位淘汰制”无法律依据,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3. 权益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
四、案例分析
1. “末位淘汰制”的法律效力:本案明确“末位淘汰制”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据此辞退员工系违法,否定了该制度的合法性。
2. 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判决强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赔偿金,保障劳动者就业稳定权。
3. 维权指引:提示劳动者遇“末位淘汰”等违法辞退情况,留存相关证据,依法主张权益。
五、案件重点
1. 企业合规:修订规章制度,删除“末位淘汰”等违法条款,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劳动者保护:了解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遇违法辞退及时维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金。
3. 监管导向:人社部门应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审查,严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