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2-31 16:47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5名农民工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某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按月结算。2024年9月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欠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5万元。农民工多次协商无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二、法院判决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判决建筑公司支付15名农民工拖欠工资共计45万元,并支付每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按3个月工资计算)。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证据固定:农民工提交工牌、施工记录、考勤表、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协商聊天记录、工程量确认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拖欠事实。

2.  集体维权推进:推选3名农民工代表参与仲裁和诉讼,汇总工资拖欠明细,提高维权效率。

3.  权益主张:同时主张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依据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计算补偿金额。

四、案例分析

1.  农民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本案明确“农民工提交工牌、施工记录、考勤等证据,可认定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维权基础。

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判决强调建筑公司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需承担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3.  维权指引:提示农民工入职时注意留存工作证据,遇工资拖欠可联合集体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五、案件重点

1.  建筑公司合规: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借故拖欠。

2.  农民工保护:增强证据意识,留存工作相关证据,遇工资拖欠及时联合维权,运用法律武器保障权益。

3.  监管导向:住建、人社部门应加强建筑行业工资支付监管,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