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因工受伤维权案

发布时间:

2026-01-09 14:06

一、基本案情

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外卖配送服务。2023年11月,李某下载注册APP成为该片区外卖专送骑手,注册过程中按提示完成“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操作。此后,李某通过该APP接单配送,平台采用定位派单模式,骑手不可拒绝订单,特殊情况需申请调配;公司有明确上班时间与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

2023年12月,山东某网络公司与山东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山东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后者承接订单后可转包,并明确山东某网络公司需自行承担执行任务期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责任,双方按月核对费用后,由山东某网络公司将款项存入第三方平台账户,再由第三方划至接活方。李某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山东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协议载明双方为独立民事承包关系,非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需自行承担承揽风险与责任,山东某管理公司按月结算服务费。

2024年7月某一天晚上,李某在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就工伤认定与山东某网络公司产生争议。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请求。李某不服,诉至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法院依职权追加山东某管理公司为第三人。

二、法院判决结果

山东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山东某网络公司要求李某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签订协议,意在规避法律责任,双方实际存在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且李某与山东某网络公司联系密切程度远超山东某管理公司。依据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李某与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证据固定:李某提交 APP 注册授权记录、派单与订单调配凭证、考勤记录、薪资账单、《项目转包协议》、交通事故相关材料等,证实自身接受山东某网络公司劳动管理、从该公司获取薪资及受伤事实,同时证明与山东某管理公司仅为形式上的承包关系。

法律适用论证:援引劳动关系认定中关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相关法律标准,主张不能仅凭承揽、合作协议否定劳动关系,应结合实际用工事实判断,指出山东某网络公司以个体工商户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主营业务转包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权益主张:明确请求确认与山东某网络公司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及相关权益维护奠定基础。

四、案例分析

个体工商户形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本案明确,平台企业或其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不能直接否定劳动关系可能。

主营业务转包情形下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企业将主营业务转包时,不能仅以转包协议为由推卸劳动关系责任。根据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如谁安排工作、进行管理)、劳动报酬来源(如谁制定薪资规则、确定发放金额)等因素,认定劳动者与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在业务转包场景下的合法权益。

维权指引:提示新业态劳动者(如外卖骑手),遇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订非劳动关系协议时,需留存劳动管理、薪资获取等相关证据;若发生劳动争议,应主动主张按实际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就业及工伤、薪资等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