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监护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6-01-15 14:01
一、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江某于202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丈夫江某老家江苏省无锡市某某区,2023年11月生育一女江某某。2024年3月起,陈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后续双方协议离婚未达成一致。此后,江某的父母在未经过陈某的允许下擅自带走江某某(刚满4个月,尚在哺乳期),陈某多次前往江某父母家要求探望孩子,都被江某和江某的父母拒绝。陈某遂向江苏省无锡市某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由于陈某一直无法探望孩子,于是以监护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归还孩子,由自己行使对江某某的监护权。
二、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某某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江某某暂由上诉人陈某抚养;三、被上诉人江某探望女儿江某某,上诉人陈某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办案策略
主张权利侵害: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权利保护及夫妻平等享有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规定,强调江某、江某父母擅自带走哺乳期孩子且拒绝陈某探望,既侵害自身监护权,又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尤其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
援引有利法律原则: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结合孩子自出生至被带走前一直由陈某母乳喂养、诉前未满两周岁的事实,主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要求暂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
四、案例分析
明确侵权认定标准:本案明确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子女相见,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相关权利的侵害,为类似分居期间监护权侵权案件提供了认定依据,具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4 条(监护人权利受保护)、第 1058 条(夫妻平等监护权)。
婚内监护权行使规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婚内监护权行使无明确具体规定,本案提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 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处理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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