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案

发布时间:

2026-03-04 13:54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河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钱某原为该公司股东、副总经理,两人虽共事多年,但私底下一直不和。2023年7月,陈某在公司股东会上与钱某产生激烈的言辞冲突,并当着众多股东面辱骂钱某。此后,陈某仍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于公司会议群、股东群等多个微信群内,发布针对钱某的侮辱、诽谤言论,还捏造各种不实信息,煽动他人对钱某进行言语辱骂。

钱某多次声明自证清白并要求停止侵权,陈某仍未收敛。钱某因此出现重度抑郁情绪,正常工作生活受严重影响,遂向河北省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二、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事的公司会议群、股东群、工作微信群中向钱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钱某医疗费损失4710.65元;赔偿钱某精神抚慰5000元。

三、办案策略

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提交陈某在公司股东会中指认钱某的现场证言、微信群内辱骂及捏造事实的聊天记录截图、钱某的个人声明截图等证据,完整证明陈某从现实场景到网络空间,持续对钱某实施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

举证证明侵权损害后果:提交钱某的医院诊断证明(重度抑郁情绪)、医疗费缴费票据,钱某因侵权行为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相关证明,证实陈某的行为给钱某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且导致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援引法律明确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本案明确名誉权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且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人格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明确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主张多项民事责任,侵权人应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需举证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对方若主张不构成侵权,需举证证明其行为具有合法依据或未造成损害后果。

网络空间并非名誉权保护的法外之地:本案明确微信群等网络社交空间属于民事主体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私人空间”,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只要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名誉权侵权,且明确网络言行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