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办证业主能否主张违约金?终于有答案啦
发布时间:
2025-07-17 08:53

基本案情:
2015年,邓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58万元,同时合同还约定“若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则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违约金累加最高不超过商品房总价款的1%。”房屋入住将近2年的时间,该公司一直不给办理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起诉之日止该公司仍然未予以办理,邓某无奈遂引发本诉。
办案中,团队律师经过大量地整理和检索相关材料,首先针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本案是不动产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在双方充分考虑后事实的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其次,再看合同的内容。双方对违约条款均予充分地注意,且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增加另一方责任的情形,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是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存在,根据合同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最后,确定代理方案形成证据目录,并起草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实现了诉讼目的,邓某很是欣慰,表示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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