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档案材料无处询,六旬老太终获烈属待遇

发布时间:

2025-07-17 08:53

接案情况:

  2013年4月,年近六旬的老太太王某来到本所,对其丈夫死后其没能按照应有待遇领取抚恤表示不满,要求律师代理诉讼。接谈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目前本案已经在司法以及行政程序内引起一定影响,并且与涉诉单位进行了前期沟通,但未能达成合意,最终选择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北京市某区民政局档案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其夫韩某于1978年3月30日自缢身亡。由于未查清事实,1978年4月中旬生前部队派干事送达了一份取消其一切政治待遇的档案材料。经部队查实后于1980年12月下旬,部队再次派干事送达了一份“对韩某善后问题处理不妥,对家属照顾不够”恢复其政治待遇的材料。事实上,早在1979年9月7日,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就批准发放原告抚恤金,但直到1983年1月1日才开始发放。

  依照1950年12月11日,颁布的《法令集编》,民政局应当依照烈属待遇领取抚恤金。目前民政局称档案存在区档案局,档案局予以否认,档案的问题影响了韩某的属别定性,在取得待遇方面收到了严重影响。

  本案承办律师李春华、张丽娟二位律师接受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工作。

律师分析:

  考虑到行政诉讼风险较大,承办律师决定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王某负有举证证明曾向某区民政局送达过相关档案材料的证据。在向部队调取证据的过程中,之前送达材料的战士均已退休,由于当年部队对于档案材料的管理不像目前这么完善,所以查询不到送达的相关回执。

  二审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协调部队与民政局的关系解决此事。

  本案历经行政复议、信访等多条途径,在程序内部引起了一定影响,对于责任单位存档方面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借鉴意义,最终从司法诉讼的途径予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