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违约金与反诉违约金之辨析 ——如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

2025-07-17 08:53

  近年来,房屋涨价,违约加剧,考量着人们的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通过剖析下面一个真实的案例,如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4日,许某与高某经某中介公司撮合,二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许某购买高某购买位于某区某房产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两次支付给高某,第一笔定金十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当日直接向高某支付,第二笔房款三百九十万元于,网签后,过户前两日以资金存管的方式划转。购房的税费由买方支付,卖方配合办理。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交易过程中网签、缴税、过户、央产房上市等环节的各方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买房许某向卖方高某交付了定金十万元。

  2016年3月7日,高某的妻子田某向许某出具了同意出售声明书。再次期间,许某为完成本次购房合同,于2016年4月6日将现有住房低于市场价格出售,并完成过户。当许某筹备好全部购房费用,并准备配合高某和中介公司完成税费缴纳,完成购房合同。高某提出由于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高某要求许某提前将三百九十万元房款直接直接支付至高某指定的银行卡号,并要求将网签合同的房款总额改为四百万元才履约,如果不这样办,高某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后高某向许某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

  2016年6月,本诉原告许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上市交易手续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许某名下,支付违约金八十万元,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2016年7月,高某反诉许某至法院,反诉人高某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许某支付八十万违约金,诉讼费由许某承担。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谁先违约,依据是什么;2、央产房上市是否是网签的必要条件;3、网签时候是否经过高某的签字或同意。

  针对上诉争议焦点,反诉人高某提出如下意见:

  一、反诉人于2016年4月10日前未办理央产房上市出售许可,不构成根本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2016年3月4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同时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三份补充协议,其中一份是一次性付款协议,一份是4月10日前办理央产房上市协议,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当时一次性付款协议没有盖章,2016年4月1日反诉人才收到盖章的一次性付款协议,拖延盖章的原因是被反诉人的房款未落实,之后,被反诉人又出示一份承诺书。双方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修改相关协议。

  2016年4月1日之前反诉人已把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契约、物业费及供暖费结清证明交给中介。供办理央产房上市用。因还有一个附件(银行冻结协议)没有签,就暂停了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见反诉人与中介2016年4月5日至4月7日的微信记录。被反诉人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迟迟不签订《银行存款冻结协议》,反诉人担心4月10日违约,于2016年4月8日就报警请求救助。当场警察给被反诉人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打了电话,双方约定4月10日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公室协商此事,被反诉人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表示,4月10日前办不了央产房上市出售许可不构成违约。并且约定先办理《银行存款冻结协议》。

  之后三方约定2016年5月6日去办理存款缴税,2016年5月6日反诉人打电话询问被反诉人,三百九十万元购房款带齐没有。被反诉人回答只带了二百万元。因为网签合同是二百万元。反诉人非常气愤,说好的事又变卦了。2016年5月6日上午九点十分,经上网查询,网签合同确实将四百万元的成交价变为二百万元。因为未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具有逃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反诉人行使抗辩权,没有去存款、缴税。另外根据交易习惯既然反诉人的房屋网签获得通过,说明反诉人的房屋办理央产房上市出售许可是没有问题,所以不构成根本违约。

  二、网签合同及装修款补充协议无效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6年3月4日签订的装修款补充协议,将几万元的装修价款折价为二百万元,属于欺诈行为。

  被反诉人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既未经反诉人同意且反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签订了网签合同,且将成交价格由四百万元变为二百万元,违反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具有逃税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三、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6年3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擅自签订网签合同,违反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针对被反诉人的违法行为,反诉人行使抗辩权,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反诉人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其三日内付清全部房款,及将网签合同总额改为四百万元,逾期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协议全部解除。时至今日,被反诉人既未付清全部房款,又未变更网签合同价款总额。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016年8月2日被反诉人的《解除合同通知》及民事诉状由法院送达给反诉人,对此反诉人不持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此时解除。

  四、被反诉人已构成违约,应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八十万元

  1、反诉人已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反诉人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被反诉人于2016年5月14日签收。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反诉人应支付反诉人八十万元的违约金。

  2、《补充协议》第三条之规定,被反诉人应于网签后,过户前二日一次支付给反诉人三百九十万元房款。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甲、乙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

  据此被反诉人最晚应于2016年5月30日之前支付三百九十万元房款,至今被反诉人未支付三百九十万元,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第十条(二)款第2项之规定,被反诉人应向反诉人支付八十万元的违约金。

  本诉许某以反诉人未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以及未配合缴税为由认为反诉人高某违约在先,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本案的关键点是诉争房屋的属性即:央产房。不办理央产房上市出售许可是否影响买卖合同的履行,是否能进行网签。本案当中涉案房屋中介公司已经进行了网签,说明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央产房是否能上市出售只涉及到土地出让金谁负担问题,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综上,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是因涉案房屋巨幅涨价,双方为了争取涨价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所以根据公平原则以及本诉原告违约在先,本诉原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才能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