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转账 双方之间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发布时间:
2025-07-17 08:53

基本案情
熊某和胡某系2016 年10 月通过网络相识,双方在共同参与“仙剑奇侠传”游戏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平时双方经常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交流。2016年12 月熊某离异。双方在交往期间,熊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胡某频繁转款。经双方确认在交往期间(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段是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胡某转款416900.9元(不包括100元以下的金额),胡某向熊某转款88836元,能某燕另向胡某的朋友李某转款12000元曾某强转款 5000 元。2017年12 月3 日,能某燕在天回派出所报警,称,一年前通过网上认识一名自称叫夏某的男子,后确定恋爱关系,对方以各种名目要钱,后其用微信、支付宝多次向这名男子转款,共计转款超过150000元。天回派出所处置情况为,建议作其他处理。2017 年12 月4 日,胡某发给熊某的微信陈述:“你不是要知道我的身份吗?我本来想让我妈亲自跟你说这些的,现在你连我妈都不见,那我实话跟你说吧。
我身份证上的名字是胡某,地址是我老家房子的地址,7年前我妈跟我爸离婚了,离婚后我妈改了我的名字,改成现在的夏某……不错我是有个小孩,5岁了,他的妈妈在他快要一岁时离开了他……”2017年12 月6日,胡某在微信中称“我瞒着你姓名和家庭背景有我的苦衷……”另查明,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胡某以各种理由长期向熊某“借钱、拿钱、垫钱”,如:2017 年9月16日称“昨晚大概用了你1700多……这钱我这两天之内给你补上去”,2017 年11 月29 日称“……这个钱到了我先转给你……剩下的用你的钱,分文不差还给你……”等。胡某未向熊某出具书面借条。再查明,双方见面共计三次,见面地均在成都。胡某婚姻状况为:已婚,有两个小孩。庭审中,熊某陈述想与胡某在一起才与其交往。
中淇律师分析
胡某抗辩熊某燕的转款系赠予和困难帮助。熊某燕予以否认。胡某应向法庭证明熊某燕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赠予或困难帮助,但胡某仅有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
相反,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出,胡某曾多次向熊某燕表示“借钱”“还钱”,形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另,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纵观全案,胡某更多是基于熊某燕对自己的情感需求以各种理由主动向熊某燕借款,而熊某燕也是基于对胡某的情感依赖,不断满足其借款的要求。
同时,胡某在与熊某燕最初交往中,隐瞒其婚姻状况,与熊某燕展开“网恋”,经常以“夫妻”相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故对胡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
一、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熊某311064.9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淇律师提示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因为其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并且,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多样化发展。
诸如建造在互联网强大的社交功能之上的,通过彼此信任的人际关系、人情网络开展的借贷行为。比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的资金往来有更多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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