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键词赢得500万
发布时间:
2025-07-17 08:53
一条高速公路竟然途经一个大炸药库旁边!炸药库被迫搬离,原来最多可能拿到不足300万元【数额准吗】“拆迁补偿”的民爆公司,却最终获得了将近两倍预期的巨额赔偿——“相邻侵害”。
2003年,我国拉丹高速公路全线建设,由于相关的高速路建设单位未作详细的前期调研,所以开工时并不知道,他们竟把哈磴高速公路路段建在了炸药库旁。事实上,在距离高速公路路基16米处,就是有着200吨左右存量的大炸药库的围墙!而炸药库与高速路的直线距离也仅仅是260米,如稍有闪失引起爆炸,其破坏程度近似于一颗小型原子弹,后果不堪设想。高速路开工后,民爆公司才吃惊地发现,该路段与自己的炸药库之间的距离远远小于830米的法定安全距离,构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民爆公司的屈经理主动找高速路施工单位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妥善解决安全问题。但因施工单位缺乏相关知识,对此置之不理。考虑到公司经营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民爆公司即于2003年9月3日向企业行业主管机关、国工办书面报告了此事。因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国工办于接到报告的次日,即9月4日就下发了《关于炸药库安全距离问题批复的函》,其中明确指出:“危险品仓库区距国家二级以上公路的距离不少于830米,目前离施工的高速公路与炸药库之间的距离已构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规定,在外部安全距离未解决之前,不得在现库区安全距离内施工。”
民爆公司拿到批文后,立即送转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方一份。但对方却不屑一顾,仍按施工计划修路,且对此不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然而近几年来,民爆企业安全事故频发。此前兴安公司中转库中存放的11.4吨梯恩梯和2.97吨硝酸铵炸药发生自燃后爆炸,爆炸波及7个乡镇、几十个村庄,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在重庆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球雷击中乳化炸药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0人受伤,车间毁损;北矿院在赞比亚的乳化炸药厂,因微电波引发重大爆炸事故,造成46人死亡,厂房彻底破坏。
为了自身和社会的安全,在高速路修建过程中,民爆公司被迫减少炸药库存量,以致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造成效益下滑甚至亏损。但民爆公司作为一个小企业,自感从社会背景、企业规模、资金能力等方面都无法和高速路施工建设单位抗衡,所以很无奈,只好长期不断地去找该单位领导协商,但未果。为了公司的生存,被逼无奈的屈经理只好背水一战,慕名亲赴北京全权委托刘建邦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与公路建设方进行诉讼,利用司法救助的程序来维护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邻权而非拆迁纠纷 争取530万元搬迁费
西北民爆公司当初的愿望是,只要求给付300万元搬家走人了事.可公路建设方按拆迁补偿测算,不答应给付300万元.
“这哪里是拆迁纠纷?本案案由应该是相邻侵害纠纷!”经调研收集到大量证据后,面对不知所措的当事人,刘律师当即拍案而起,并非常明确地说“高速路建设方应当赔偿的绝不仅仅是300万元!而且你们还可以继续拥有高速路旁的厂房设备,无须拆迁让出这块地方,只需将炸药库搬离即可。”“相邻侵害纠纷?”屈经理挠着头思考,和大多数人一样,这个词在他看来无外乎是邻里闹矛盾。
刘律师微笑着解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邻居’,所以很多人可能想不到这其间的相邻关系。但就本案,我们还是应该根据相邻侵害后果,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一个初步评估,以评估数额作为索赔金额。”其自信的语气使一知半解的屈经理勿庸置疑地同意了该建议,请当地相关专业机构对炸药库搬迁重置费用作了初步评估。
根据专业评估,从新址征地费用,到炸药库、办公用房、库区围墙、防盗、监控、避雷、消防设施,及通电架线、通水下管、修路到搬迁费用共11项,合计530万元。随后,民爆公司以530万元的评估值作为诉求金额,将相邻关系侵权人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告到了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外,刘律师还为原告提出郑重声明:虽然原告为了公共安全,已主动采取了减少炸药库库存量的措施,但是被告的侵害行为始终在持续过程中,安全隐患仍未得到根本消除。在这种局面下,今后若发生炸药库爆炸事故以及产生任何不良后果,均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证明相邻侵害责任方是修路单位 一审全额获赔
“民爆公司成立的年代较早。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地下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就很具规模,配套行业即爆炸物品的经营和管理早已健全且在行业划分里,由国家物资部门专营。早在1968年,内蒙西部地区就设立了专营爆炸物品的物资公司,并设立了炸药库。改革开放后,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指导,1996年原物资公司下属的经营爆炸品公司转制为民营的民爆公司,由全体职工持股,组成了现在的民爆有限公司。因民爆产品属于特许经营,市场竞争压力相对较小,所以该公司经营效益非常好,直至此次受到被告的相邻侵害……”,此案开庭审理,刘律师首先说明民爆公司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企业法人,对其的任何侵害行为都是非法的,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随后,他当庭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相邻侵害行为。“由被告管理且已建成的哈磴高速公路第十二标段,和原告炸药库库区距离过近,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二级以上公路距炸药库距离不得少于830米’的规定相差甚远,从而造成原告炸药库和相邻的高速公路重大安全隐患。排除隐患的唯一措施,只能是炸药库或高速公路二者去其一。客观地分析,搬迁炸药库费用较小,高速公路改道代价太大,本着节约原则,原告提出搬迁炸药库以解决安全隐患问题。但应由谁来承担搬迁责任?当然是这起纠纷的责任方——被告。原告炸药库早于1968年就设立了,被告则是在2003年才开始修建高速公路;被告设计和施工时,应主动在高速路与原告炸药库之间留出不少于830米的安全距离,但被告未做到这一点。所以,造成相邻关系侵害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因其过错而造成所有不良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庭上,被告及其代理人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给予认可,并承认其负有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的征地义务,但提出3个答辩意见:一是本案为拆迁纠纷,而不是相邻侵害纠纷;二是其已将公路征地费用交给了当地政府,因此请求将当地政府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诉;三是为了对炸药库的搬迁重置能够有一个公平的数额,申请对炸药库重置费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合议庭同意了被告的第3点意见,委托当地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对原告炸药库及配套工程的设计、建造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448万元;关于土地使用费用,委托了土地评估造价专业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130万元。二项合计为578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相邻权法律关系成立;由于炸药库与哈磴高速公路的距离小于830米的最低限度,形成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当承担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省哈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法为原告西北民爆有限公司消除危险,并支付消除危险费530万元;案件受理费36510元、鉴定费5800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方的合理主张,驳回了被告方非法主张和不当请求。
驳斥修路方4点意见 二审再赢亮出“致胜法宝”
被告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9月26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刘律师就对方的4点上诉理由进行了驳斥。双方激烈争锋精彩对白如下:
修路方:“一审法院遗漏了当事人,未追加当地政府为一审诉讼第三人,属程序违法。”
刘律师:“从本案形成纠纷之日起至一审判决之日止,期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参与过本案纠纷,当地政府与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任何利害关系,所以没有任何理由纠缠当地政府参诉。从法理上讲,假设政府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本案原、被告任何一方权益的话,那么所形成的是另外的行政侵权关系,应当另案进行行政诉讼,与本案也无关系。故一审判决不支持一审被告关于追加当地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诉的请求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判决如得到支持,可能对我省公路交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很快必将引发大规模的法律纠纷,公路建设无法顺利进行。”
刘律师:“我国已步入法制时代,依法办事成为我国各政党、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乃至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论什么单位或个人,只要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被告提出这个问题很可笑。若真是这样,说明被告以前的诸多行为有违法性,且存在大量侵害其民事行为相对人利益的问题,那么就应当责任自负。”
修路方:“一审法院混淆法律关系,以相邻关系为由规避了拆迁法律关系是错误的。”
刘律师:“本案原告炸药库场地并非高速路征地范围,所以双方不存在拆迁关系;而存在的是高速公路与炸药库两个不动产的相邻关系,由于相邻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从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对这一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是正确的。”
修路方:“一审法院在明知民爆公司既非土地使用权人、也非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支持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属于明显不当。”
刘律师:“原审被告所谓‘原告并非炸药库土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完全脱离客观事实。由于相关机构的原因,原审原告的炸药库用地及库房、办公室等建筑物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但这并非原告的错误。况且当地人民政府发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都为原审原告出具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证明,足以说明其使用炸药库场地的合法性。”
民爆公司惊喜地接到了二审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原告的上述观点,二审法院给予了肯定和支持,同时驳回了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并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2元由上诉人承担。民爆公司最终拿到了甚至超出其奢望的530万元巨额赔偿金。
“从该案例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经验,小单位依法维权,同样可以胜诉;大单位行为不当,依法照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准确分析和把握案件的法律性质,是打赢官司的关键环节!”回溯本案,刘律师含笑道出了这一“致胜法宝”。
从本案我们至少应总结出两点经验: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原告只是一个不足10人的民营小公司,而被告则是省交通厅直属的局级大型项目公司。无论被告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地位多么重要,各种关系渠道多么畅通,由于其行为的违法性,终究败诉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说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平等性,也只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构建起我国民主、法治、和谐的社会。
第二,准确把握案件的法律性质,是取得胜诉的基础。被告始终错误地把本案性质认定为拆迁纠纷。而本案原告场区并非高速公路的征用土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征地和拆迁关系,而是两个不动产之间因安全距离不足造成安全隐患,直接影响原告的经营,从而形成相邻侵害纠纷。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较笼统,被告未能准确理解法律条文,这是其对本案法律性质错误理解的根源所在。
根据社会上存在的大量相邻关系纠纷,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相邻关系设立专章立法调整,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相邻关系纠纷作出明确规定,如适用于本案的《物权法》第91条就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这使今后在审理与本案相同或相近的纠纷时,我们就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能更准确地判定是非,更合理地解决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