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虚假宣传诈骗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2-17 17:33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保健品公司销售人员通过社区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其销售的“灵芝孢子粉”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癌症”等功效,夸大产品疗效,谎称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保健产品”。78岁的王某听信宣传,累计购买该保健品花费8万元,服用后病情未得到任何改善,反而因延误治疗导致病情加重。王某要求公司退款并赔偿,公司以“产品为正规保健品,效果因人而异”为由拒绝,王某遂起诉。
二、法院判决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健品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将保健品宣称具有治疗功效,误导老年人购买,构成欺诈;其行为同时延误了王某的病情治疗,造成额外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判决保健品公司退还王某购货款8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万元,并赔偿王某因延误治疗产生的医疗费5万元。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诈骗事实举证:王某提交保健品公司的宣传手册(含治疗功效宣称)、社区讲座录音、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夸大疗效)、产品购买发票、医院的病情加重诊断证明。
2. 欺诈行为论证:举证案涉产品的批准文号为保健品批准文号,并非药品,公司将保健品当作药品宣传治疗功效,违反法律规定,主观欺诈故意明显。
3. 损失主张:依据“退一赔三”原则主张惩罚性赔偿;提交延误治疗的医疗费用票据,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四、案例分析
1. 保健品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本案明确“保健品公司将保健品宣称具有治疗功效,误导老年人购买的,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造成消费者延误治疗等额外损失的,需另行赔偿”,严厉打击了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行为。
2. 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判决体现了对老年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提示保健品公司不得利用老年人的信息不对称及健康焦虑实施欺诈行为。
3. 维权指引:提示老年人及家属提高警惕,认清保健品与药品的区别,不轻信“包治百病”的虚假宣传;购买保健品时查看产品批准文号及说明书,留存宣传资料、购买凭证,遇欺诈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五、案件重点
1. 保健品公司合规:严格遵守保健品宣传的相关规定,不得宣称具有治疗功效;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免费讲座、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
2. 老年人保护:家属应加强对老年人的消费引导,提醒其理性购买保健品;社区应开展老年人消费维权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的防诈骗意识。
3. 监管导向: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保健品市场的巡查力度,严查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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