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 “刷单返利” 平台实施网络诈骗案

发布时间:

2025-11-11 17:15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2 月,犯罪嫌疑人林某、黄某 注册 “乐享刷单” 虚假平台,通过微信、抖音发布 “低投入高返利” 广告,吸引用户注册。平台要求用户先缴纳 “会员费”(199 元 - 5999 元不等)获取刷单资格,承诺完成 10 单后返还会员费并给予 20% 返利。待用户完成刷单后,平台以 “任务未达标”“系统故障” 为由拒不返款,同时诱导用户升级会员 “解锁提现权限”。经查,两人共骗取全国 2000 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达 180 余万元。2024 年 3 月,林某、黄某 被警方抓获,涉案资金部分被追缴。

二、法院判决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黄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刷单平台,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考虑两人部分退赃(追缴 60 万元)、黄某 系从犯等情节,判决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黄某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追缴的赃款按比例发还受害人,未追回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证据链构建:侦查机关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固定用户注册信息、充值记录、聊天记录,证实诈骗流程;梳理资金流向,追踪涉案资金转入林某、黄某 个人账户的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2. 受害人取证:警方通过平台注册信息联系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汇总受害人数及损失金额,形成 “诈骗规模” 的完整证据;对部分受害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被骗过程。

3. 罪名认定抗辩:公诉机关驳斥两人 “平台运营失误” 的辩解,通过举证平台无实际刷单业务、故意设置提现障碍等证据,证明诈骗故意,排除 “民事纠纷” 可能。

四、案例分析

1. 网络诈骗的行为认定:本案明确 “虚构刷单平台、设置提现障碍、诱导升级会员” 属于典型诈骗行为,区别于普通 “刷单违约”,当涉案金额达 “数额特别巨大”(50 万元以上),需承担重刑。

2.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林某主导平台搭建、广告发布,系主犯;黄某 负责客服沟通,系从犯,法院根据作用大小差异化量刑,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3. 追赃挽损机制:通过追缴涉案资金、责令继续追缴,最大限度减少受害人损失,彰显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诈骗的力度。

五、案件重点

1. 公众防范提示:警惕 “刷单返利”“高收益无风险” 等宣传,任何要求先缴费的 “刷单” 均为诈骗,切勿轻信陌生平台。

2. 侦查取证关键:针对网络诈骗,需重点固定平台数据、资金流、受害人证言,形成闭环证据链,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定罪量刑。

3. 刑事打击导向:对 “规模化、平台化” 网络诈骗从严惩处,警示潜在犯罪分子,维护网络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