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2-11 17:16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某直播平台主播贾某在直播中推广某品牌“纯中药减肥茶”,宣称“7天瘦10斤,无副作用,无效退款”,并展示虚假的“用户减肥前后对比图”。消费者张某观看直播后购买3个疗程,花费1800元,饮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不适,经检测该减肥茶含西布曲明(国家禁止添加的减肥成分)。张某要求退款并赔偿,主播贾某与品牌方互相推诿,张某遂起诉二者及直播平台。

二、法院判决结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与品牌方故意隐瞒产品成分,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直播平台未对直播内容及产品资质进行充分审核,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判决品牌方退还张某购货款18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400元;贾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直播平台对其中30%赔偿承担补充责任。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证据固定:张某提交直播录屏(含虚假宣传话术及对比图)、产品购买记录、检测报告(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医院就诊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2.  责任主体锁定:通过平台公示信息确认贾某与品牌方的合作关系,举证平台未要求品牌方提供产品质检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且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处理。

3.  赔偿主张:依据“退一赔三”原则主张惩罚性赔偿,同时提交医疗费用票据,主张实际损失赔偿。

四、案例分析

1.  直播带货欺诈认定:本案明确“主播与品牌方共同实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合格产品”构成共同欺诈,需承担连带责任,细化了直播电商领域的欺诈认定标准。

2.  平台审核义务:判决强调直播平台对“食品、保健类产品”的直播推广需履行更高标准的审核义务,不仅要审核商家资质,还需核查产品实际成分与宣传是否一致。

3.  维权指引:提示消费者观看直播购物时,留存直播录屏、购买凭证,遇产品问题及时送检,可同时向主播、品牌方及平台主张权利。

五、案件重点

1.  主播与商家合规:直播推广产品需确保宣传内容真实,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案例;销售食品、保健品等特殊产品需提前准备资质证明及质检报告。

2.  平台监管:建立“特殊品类直播审核机制”,对食品、保健、美妆等产品实行资质备案制;优化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消费者投诉后24小时内响应。

3.  消费者保护:理性看待直播带货中的“夸张宣传”,购买前核实产品资质;遇欺诈行为及时维权,充分利用“退一赔三”规则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