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金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12-12 17:29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房屋,总价150万元,开发商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024年12月31日,开发商未按期交付,直至2025年4月30日才通知交房,逾期120天。王某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4万元(150万×0.03%×120天),开发商以“疫情影响属不可抗力”为由,仅同意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起诉。

二、法院判决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施工周期内当地疫情防控措施已解除,开发商逾期交付并非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王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5.4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办案策略

1.  合同与违约事实举证:王某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及违约金标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证实逾期天数)、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解封公告(证实施工不受疫情影响)。

2.  不可抗力抗辩驳斥:举证开发商在逾期期间仍正常开展营销活动,且未举证证明疫情对案涉房屋施工造成直接影响,主张其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

3.  违约金计算:依据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标准,结合逾期120天的事实,准确计算违约金金额,提交计算明细。

四、案例分析

1.  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责任:本案明确“开发商以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需提供充分证据,无证据证明疫情与逾期交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遏制了开发商滥用不可抗力规避违约责任的行为。

2.  违约金约定的效力:判决支持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违约金标准,体现了“约定优先”的司法原则,提示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应审慎约定违约责任,不得随意违约。

3.  维权指引:提示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确约定交房时间、逾期违约金标准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遇逾期交付,及时留存合同、交房通知等证据,主动核实逾期原因,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

五、案件重点

1.  开发商合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推进施工及交房流程,遇真实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及时通知购房者并提供相关证明;不得滥用不可抗力抗辩拖延或拒绝支付违约金。

2.  购房者保护:签订购房合同时细化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避免约定模糊;收房时仔细核查房屋质量及交付资料,对逾期交付的违约金主张及时行使权利。

3.  行业规范: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项目施工进度的监管,督促开发商按期交房;建立开发商信用档案,将逾期交付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