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您:碰到一房二卖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5-07-17 08:53

基本案情:
2017年姚女士购买周某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房屋面积90平米房价款为60万元,2017年4月姚女士支付了房款45万元,余款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周某交付了房屋,姚女士随即入住。合同约定周某具有领取产权证、土地证相关手续的条件后应及时领取,费用由姚女士承担,在领取后积极配合姚女士办理产权过户。2017年7月周某自所在社区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
朱某从事房产中介交易,门店位于上述房屋所在小区临街商铺,2017年7月与周某签订协议一份,上述房屋朱某以总价款90万元购买,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同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姚女士遂提起诉讼。
中淇律师分析:
朱某与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具体到本案中,姚女士与周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周某在明知已将涉案房屋售予姚女士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售予朱某,具有主观恶意。朱某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中介人员,在明知涉案房屋已交付他人使用并出售、未对房屋进行勘查的情况下,即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随即过户至自己名下,应认定周某与朱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其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1,被告周某与朱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周某、朱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用由原告承担。
中淇律师提示:
近年来房价上涨势头强烈,多地出现一天一价的情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作为买受人应该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自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诉诸法律手段,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快速有效地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追求律师服务精专化
❶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 4号楼1707
❷ 010-85765563
❸ 预约专线: 18001120500 18911403500
注: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小编删除!欢迎转载,但请务必注明来源,谢谢合作!
一房二卖,恶意串通,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民法典,违约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