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APP平台企业间怎样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5-07-17 08:53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APP快递平台面向社会提供专人直送快递服务。郭某于2015年3月注册该平台成为快递员。郭某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要求某科技公司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及加班费并要求返还工牌费等款项。某科技公司主张双方未合作关系,不存在用工管理。为此郭某曾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而诉至法院。

经查,郭某称在网站上查看兼职信息室看到了该APP平台招募快递员的信息,招募页面载明“兼职赚钱、时间灵活、工作区域自由不受限。。。”等内容;郭某自行下载APP,点击“同意“《合作协议》后注册成为平台快递员;该协议载明”甲方为某科技公司,乙方为平台快递员,双方确认甲方及甲方的关联公司与乙方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确认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间不存在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双方间无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双方未约定底薪,郭某按单获取收入。银行明细显示某科技公司以”周“为频率向郭某转账“劳务费”,金额不定,部分期间无转账。双方未约定工作时间及地点,郭某自备交通工具,自行“抢单”。郭某自述,“看哪个活儿好抢哪个”,有时因天气寒冷或因平台处罚而不愿接单;期间还曾从事厨师、兼职或全职保安、面包厂学徒等工作。

 

中淇律师分析

劳动关系的判定可以说是关系到劳动者多项法律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一步,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多方考量:

劳动者需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下提供劳动,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考勤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和要求,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状态,双方间具有隶属性特征。

本案中,郭先生与某科技公司间缺乏劳动管理;

首先入职经过系郭先生查找兼职信息时获悉招募快递员信息,其对平台快递员的兼职属性有着清晰认知,并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次从双方约定来看,其与平台公司间并无劳动合同并签署了排除劳动合同的《合作协议》,收入来源也并不是以底薪的方式结算,而且郭先生自述期间从事过其他工作,某科技公司的快递平台并不是其唯一的、固定的、稳定的收入来源;

最后从管理而言,某科技平台公司对其是否在线、是否抢单、在何地登陆均无管理,而郭先生有完全自主权,与劳动关系项下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应遵守劳动纪律的特点相悖。进而,郭先生坚持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以劳动争议为由提出的各项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诉求

 

中淇律师提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因素介入传统劳动力供求关系,网约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与之相伴,网约工与平台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现实问题被置于法台之上。其中最典型的即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快递员行业。

但是网约工仅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一种用工模式,并非特定法律概念,作为从业人员应该丰富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利,做好与平台间的沟通与博弈,尽量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上争取到劳动关系的保护。

基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一方面裁判机关不会对劳动关系加以宽泛认定,不会将网约工一揽子纳入劳动关系范畴,为的是助力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健康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机关应秉持和坚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初衷,对于确实符合劳动关系的网约工依法确认其劳动者身份,给予其应有的劳动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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